任命厅长的程序
厅级干部的任免程序规定如下:
1. 省委常委会决定 :
厅级干部的任免由省委常委会决定,省委常委会由省委常委组成,包括省委书记、省长、省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组织部部长、政法委书记等。
2. 省委组织部酝酿提名 :
在省管厅局级干部的人事任免工作上,首先由省委组织部酝酿提出名单,提交五人小组(由省委书记、省长、专职省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组织部长组成)充分讨论通过。
3. 省长提名 :
省人民政府部门单位的厅长任免由省人大常委会根据省长的提名来决定,并由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备案。
4. 地方人大常委会任命 :
县级以上地方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的有关人员如副秘书长、办公室(厅)主任、副主任,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应由人大常委会主任提请人大常委会会议“任免”。
本级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主任和科长,分别由省长、市推荐。
5. 上级公安机关同意 :
地方政府在任命公安局长或者公安厅长的时候,要征得上级公安机关的同意。如果上级公安机关表示不同意,地方政府暂时不能提交人大提名,只有双方达到完全一致的意见,才能按照程序提交人大表决通过。
6. 党委提出候选人名单 :
对于一个地级市的公安局长,需要经过该市的人大常委会任命。在这个过程中,会先由当地党委提出候选人名单,再提交给人大常务委员会进行任命。
总结:
厅级干部的任免程序涉及省委常委会的决定、省委组织部的提名、省长的提名以及地方人大常委会的任命。对于公安厅长,还需要得到上级公安机关的同意。这些程序确保了任免过程的规范性和民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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